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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作出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部署。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创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改革,对助推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这一要求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企业法人,还将适用于个人,这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充分总结地方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所作的重要改革部署。
从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通过的,前身为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所有的企业法人均可适用破产法,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现有破产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乃至个人都无法适用,制约了破产制度的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个体的创业热情,对社会稳定也存在潜在影响。鉴于此,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制度的安排逐步被提上日程,2019年10月,X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3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写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从地方探索来看,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地方试点,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通过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