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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2025 年/10 月/13 日/第 007 版法规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
(2025 年9 月18 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运行、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 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发区的管理、规划建设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低碳、特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改革引领区、开放先行区、创新示范区、发展动力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建设管理体系,推动开发区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开发区建设等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与其他区域合作,承接国际和国内产业转移,参与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分工,服务和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重大战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发挥专业指导、平台纽带等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实施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本开发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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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统筹产业布局;
(四)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五)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创优营商环境;
(六)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交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平台公司协作运营模式。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经济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开发区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市场化运营主体承担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园区经营、企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并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
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不适宜赋权的事项,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者设立该
开发区的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者设
立该开发区的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运营公司举债、融资约束和监督。
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信息采集和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管理模式,规范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指标,推动部门数据依法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