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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X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