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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区)政府(管委)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