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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年报/2024 年/2 月/2 日/第 007 版清廉山西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宽严相济 让执法既有 “ 力度” 又有 “ 温度”
本报记者 郭丽菲
对违法者“ 利剑高悬”,对守法者“ 无事不扰”。近年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 年版) 》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断充实完善权力运行制约体系,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与此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热点网格、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向科技借力常态化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构建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监管环境,防范了廉政风险。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 压缩执法“ 弹性空间”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太自由,必须科学、合理、准确、规范。
2020 年7 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 《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用于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司新武表示,该基准试行以来,因其条目清晰、简便易用、
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规范约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实施,对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作出调整。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情况, 修定试行基准,于 2022 年 11 月印发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新基准充分体现了裁量结果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裁量结果科学、合理、准确;体现了法条竞合从严处理的原则,落实对违法排污行为从严处理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宽严相济主动服务的原则,执法过程中,主动宣讲政策,服务市场主体,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 司新武介绍。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2023 年 2 月 20 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大同市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期储煤场西侧露天堆放原煤约 60 吨,面积约 70 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2023 年 2 月
24 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