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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5 年/2 月/26 日/第 A06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 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 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镇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各市场监管分局确保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
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质量提升战略
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质量标准品牌为工作重点,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基础要素,服务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东莞制造业质量升级、标准提档、品牌增效,服务东莞制造业当家,推进新型工业化。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 质量提升、 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计量测试、 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先进标准+认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研讨交流等方面。
(二)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激励创新为目的,融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基础要素,在加快
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精准发力,推动“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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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制造” 向“ 东莞创造” 转变,“ 东莞产品” 向“ 东莞品牌” 转变。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级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三)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
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属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二级项目分为质量提升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二级项目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使用专项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