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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 年/10 月/24 日/第 003 版营商环境
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
本报记者 王国明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 ,这是该办法实施后的一次重要调整,标志着我国在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本次修订秉持“ 小切口” 立法的原则,直击当前制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地实施的痛点与难点,优化列入程序、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营造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应对实践挑战,响应上位法要求
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主要基于两方面背景:一是解决原有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二是适应最新法律法规变化,保持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 2021 年实施以来,在震慑严重违法行为、强化信用约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一些亟待解决的“ 中梗阻” 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主要体现在:
职责不清,协同不畅。在原有流程中,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在“ 列严” 工作中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导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决定作出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影响制度运行效率。
程序烦琐,效能不高。原办法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需报经上一级部门同意。这一审批环节虽然意在审慎,但在实践中拉长了决策链条,降低了监管响应速度,与信用监管追求高效的原则背离。
判定复杂,操作性不强。原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时,需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罚没数额等众多因素。这种“ 二次判定” 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适用时趋于保守,影响“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应列尽列。
2024 年 5 月,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提出更高要求,并明确要求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同时,2024 年 3 月修订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费消费等领域的新型侵权行为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范。这就要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与上位法及关联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大刀阔斧优化程序,厘清职责提升效能
本次修订最核心、最具突破性的变化,在于对“ 列严” 程序进行了结构性优化,致力于打造一个职责分明、运行顺畅的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 办管分离”,实现程序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