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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2024 年/1 月/25 日/第 002 版时政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3 年 12 月,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209 号公布了《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将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日前,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2022 年 10 月,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 (汕府办〔2022〕57 号) 。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推动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法治保障,市政府将《办法》作为规章正式项目列入 2023 年度立法计划,并确定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市司法局运用主题教育成果,以学促干推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组织深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充分听取联系点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还将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以及吸收法律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规章出台。
记者:请问《办法》调整的行政执法争议具体包含哪些?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争议的,按
照《办法》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的法定管理职责存在分歧的;
(二)认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职能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
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但在执法环节、执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
(四)在联合执法中就有关具体问题存在分歧的;
(五)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执法方面存在分歧的;
(六)在移送或者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方面存在分歧的;
(七)引发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其他情形。
记者:请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进行规范?
答: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体制和争议协调范围、争议协调方式、争议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