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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5 年/7 月/29 日/第 007 版省内要闻
青海省统计条例
(2025 年7 月23 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计队伍建设,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统计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
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业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统计人员入职培训、岗位业
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