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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5 年/8 月/13 日/第 A08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新建超高层建筑配套消防站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规划建
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东莞市新建超高层建筑匹配消防救援能力建设,规范配套消防站及其附属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 80 米以上的住宅建筑、100 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配套消防站及其附属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火栓、消防车通道、防灾避难场地、直升机停车坪、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超高层建筑配套消防站及其附属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超高层建筑配套消防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科〔2021〕76 号文有关要求落实,并遵循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科学合理、促进实施等原则,切实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消防救援机构是超高层建筑匹配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站及附属消防设施的建设标准、明确审批联动要求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超高层建筑匹配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流程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专项规划谋划)市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消防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街(园区)消防专项规划应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为指导和规范镇街(园区)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镇街(园区)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消防专项规划应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明确重点消防区域建设指引,统筹消防安全布局,明确消防站布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规划内容。镇街(园区)消防专项规划应当落实上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重点落实消防设施的用地选址。
第七条 (详细规划传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市、镇消防专项规划,及时编制或修改详细规划,推动消防设施落地建设。新规划超高层建筑的项目,属地镇街应在详细规划阶段,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我市关于超高层建筑项目匹配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校核说明是否匹配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并征询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