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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2 年/6 月/14 日/第 002 版新闻· 评论
坚持三种思维 把握非法控制特征 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X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秦海
“ 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它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手段要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范围要素)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果要素)。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X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成果, 不仅应当学懂、弄通、用准,而且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引,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破解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惩治重点,准确认定关系到该法能否有效实施。作为组织结构最为严密、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也最为复杂,办案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与争议。笔者认为,在刑法规定的“ 四项特征”中,“ 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所在。它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手段要素)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范围要素)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果要素) 。为准确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笔者认真梳理了四川法院审结的 109 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炼总结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的三种认定思维,努力为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四川法院刑事审判的经验与思考。
一、坚持辩证思维,准确区分手段要素与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过程具有特殊性,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及其危害结果既是行为特征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作为手段要素在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中予以体现。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明显区别,如果简单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起违法犯罪进行单独评价,则无法完整、准确地反映出作为犯罪组织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只有深刻揭示出手段要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 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并对各起违法犯罪背后反映出的非法控制本质进行评价,才能做到还原全貌、罚当其罪。
换言之,非法控制结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犯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量变与质变的转化关系, 实施单起犯罪即触犯刑法规定的单个罪名, 但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则属于量变积累,最终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完成质的转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中,行为特征所评价的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而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中的手段要素评价的是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的非法干预,二者侧重不同,并不冲突。因此,办理涉黑案件,必须深刻认识手段要素与行为特征的联系与区别,从二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避免论证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时只将违法犯罪事实简单堆砌、不加分析,要结合案件事实重点阐述涉案犯罪组织是否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然对抗公权管理并试图建立不法秩序,从而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普通犯罪团伙和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
二、坚持实践思维,正确认定范围要素
范围要素,是指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应形成于“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对于此处的“ 或者” 实践中常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区域与行业是选择关系,择一认定即可;有的则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应同时认定。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 或者” 意为“ 至少有一个成立”。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范围要素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为地域,二是仅为行业,三是同时为地域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