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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稽查工作需要创新
随着邮政储汇业务规模的扩大,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衍生的金融产品不断增加,特别是新形势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给邮政金融业务带来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环境与制度环境,邮政金融的管理方式也将面临重整与再造的重大抉择。邮政储汇稽查能否突破原有的模式、方法,将直接关系到储汇业务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若不尽快与金融惯例、国际惯例接轨,必将成为邮政金融最大的“机制性风险”。因此,邮政储汇稽查的改革创新是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重大课题。
要真正建立邮政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邮政储汇稽查要真正有所作为,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稽查改革创新的理论依据包括:一是国际金融界对内部控制问题的重视。《巴塞尔协议》以银行业风险监管为核心,包含银行业内控思想。1999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25条,其中专门有两条谈及内部控制,指出“稽核应具有适当的独立性,在行内有一定地位”,“应有合格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全面的内部稽查”,“内部稽核应形成直接向银行董事会或银行稽核委员会报告的机制”。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对金融监管及稽核机构的能力有一个评价。他们认为:“稽查机构的能力包括两部分:一是权力,二是能力。权力包括稽查制度的先进性、独立性,查账权力范围,对有问题的金融部门采取法律行为的权力,关闭和重组机构的权力。能力包括稽查机构人员的奖励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人员数目和素质、稽查机构与被稽查机构的关系。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现实需要与商业银行的现行稽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5月16日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第22条指出:内部稽查部门要实行综合性内部监督职责,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以保证其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制度规章,保证内部稽查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按“下查一级”要求实行“派驻制”。在各商业银行都普遍设立一个副行级的“总稽核”职位,保证稽核工作相对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从邮政金融自身的风险管理看,应当更多地借鉴业已成熟的国际金融惯例以及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遵循金融规律,在结合上实现创新,真正建立健全稽查体系,提高以下风险控制能力。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在邮政金融业务中,由于操作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或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2.制度风险:制度风险是指在邮政金融业务中,由于稽查部门监督手段落后以及制度制定有漏洞或执行不到位所造成的潜在风险。3.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对业务管理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认识不足以及在安全管理中科技与资金投入不足所造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