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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