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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6篇)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x大道20xx号 所辖区域范围:商场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 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场业主业委会 x年一月九日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 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 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北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世纪大道20xx号 所辖区域范围:北商场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北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 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北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 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 小区全体公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 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店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市**区**镇路 所辖区域范围:**市**区**镇路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商业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场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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