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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章程
关于公司的章程(精选3篇)关于公司的章程 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 年 月 日关于公司的章程 篇2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关于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X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xx市XX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xx市××镇××路××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职业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xx市XX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X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ZZ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