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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章程
全资子公司章程(精选3篇)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3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年 月 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字: x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