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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关于某局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X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受xx市人民政府交办,xx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对xx市xx局原局长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xx年x月至xx年x月与xx同志履行职责相关的事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本次审计得到了xx局及xx同志的积极支持与配合,xx同志按规定提供了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xx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