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提升涉外执法能力的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当前,我国正在加紧推动相关立法,弥补涉外法律法规的空白,涉外立法正在逐步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通过执法将涉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点环节,但涉外执法相对于国内执法而言,涉及面广、环节众多、难度更大,我国目前在执法体制机制、执法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短板,需要适时完善相关制度。
完善行政域外管辖制度。涉外执法首先面临的就是域外管辖的问题。域外管辖是将位于我国领域之外的人、物、事“纳入”管辖范围,其基础是管辖权。当前个别国家在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频繁对其他国家的相关主体进行“长臂管辖”,受到各国反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所谓“管辖”缺乏管辖权基础,是不正当的。我国要提升涉外执法能力,首要的就是对域外管辖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有关立法的域外效力,以提供国内立法授权基础,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另一方面,域外管辖制度应符合国际法“合理联系”这一基本要求。尽管当前在立法管辖方面存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等管辖权基础规则,但在明确性和具体性方面还存在不足,可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涉外因素”识别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案件涉外因素联结点,探索以物理跨境、数据传输、贸易往来等作为域外管辖的“合理联系”。同时,应明确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能针对外国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国家主要控股的企业、外国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履行公职的外国公职人员等进行管辖,但以放弃管辖豁免、商业行为等为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在这方面,可适时推动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条文修改,拓宽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