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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
X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在国家治理中承载着重要功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是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要将制约监督贯穿始终,防止司法恣意任性。对于如何规范用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职权配置。谋划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这篇大文章,要紧紧牵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在X的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但在实践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需要不断优化、不断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合理设定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运行规则,统一责任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