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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