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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2 年/5 月/12 日/第 005 版理论周刊
推进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X组书记、院长 张国全
在人民法院整体架构中,基层法院人员最多、体量最大、分量最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是服务群众的前沿一线。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X的绝对领导,充分认识基层法院改革的基础性、前导性、前沿性地位,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科学谋划部署推进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整体改革的统筹协调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审理诉讼案件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应该依法审理好诉讼案件。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将实现审判重心下沉,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审理。要围绕“ 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与此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2021 年 2 月 19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基层法院要站在讲ZZ的高度,认真落实该意见规定,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接,以“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 和“ 创建无诉街镇” 为载体,促进矛盾纠纷从诉讼解决的事后应对向前端源头治理转变,做到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因此,基层法院在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时,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做到齐头并进。
二、落实《试点实施办法》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对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进行了谋篇布局,是指导试点法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基层法院要认真组织实施。但基层法院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不能采取“ 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 的方式实施。如针对《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 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内容,基层法院因循守旧、照搬原话,这显然不是从实际出发,难以符合司法改革需要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将使法官无所遵从。“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基层法院应该在遵循整体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具体举措上大胆探索,具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使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法官有具体参照。尔后,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检验具体制度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使出台的具体制度更具活力、更接地气,为丰富和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整体制度作出贡献。
三、完善案件管辖审理制度与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关系
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协调配套, 做到有机衔接,才能发挥整体效应。要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依法有序的原则,科学设计、有效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要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相关制度,在基层法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牢固树立“ 一个纠纷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