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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22 年/10 月/12 日/第 008 版政和周刊· 探案
监督“ 退塘还田”
讲述人 湖北省孝昌县检察院 谈明生 本报记者 整理 蒋长顺
“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 自家’ 的田地也不能随意破坏,更不应该只顾自家利益伤害他人利益。恢复的农田明年就能种上水稻了。” 9 月初的一天,我和湖北省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来到县陡山乡大庙村,对一起毁田挖塘养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回访时,村民李某对我们说道。
看到眼前已被平整的鱼塘、恢复了种植条件的农田,我感到无比欣慰。
受理线索——被毁农田迟迟未得到恢复
2020 年冬天,孝昌县陡山乡大庙村村民李某打起了把自家农田挖成鱼塘养鱼来增收的主意。距离李某的田地不足 3 米的地方,是邻居胡某家。胡某发现李某将农田挖成鱼塘会影响到自家房屋地基,在几次相劝未果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举报了李某,称李某的毁田挖塘行为危害了其住房安全。2021 年 6 月,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田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基本农田, 遂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李某对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李某想不通为什么在自家田里自掏腰包搞产业增收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于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行政处罚。今年 1 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作了结案处理。但因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 按惯例” 再次向法院申请生效裁定执行,案件始终未进入执行程序,致使行政处罚中被准予强制执行的农田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等内容迟迟未得到执行,胡某一直信访反映问题。今年 3 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信访线索移送我院。
类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现“ 一次申请”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走访了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发现法院在办理部分行政非诉案件时,存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要求行政机关向法院进行二次申请才启动执行程序的违规情形。
针对这一情况,我查阅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关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