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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昆林公开发表的讲话文章
2023年5月
目 录
2000年
改革和完善教育收费制度的几点意见 1
2004年
当前我国收费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5
2006年
城市水价的问题和出路 10
2010年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13
在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部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19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27
统一认识开拓进取努力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水平 33
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43
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45
2011年
扎实做好2011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54
在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61
在纪念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的讲话:
推行明码实价 促进诚信经营 70
在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部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74
在2011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中央X校培训班上的讲话:
当前的价格形势和监督检查任务 81
反价格垄断国际研讨会小结 95
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97
在湖南召开“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业务能手”表彰会和《价格行政执法证》
颁证仪式上的讲话:弘扬正气树立先进加强价格行政执法 99
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作出新的贡献 101
2012年
敢于碰硬敢于担当树立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113
在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120
在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积极有为大力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 128
工作关于今年以来的工作与下一阶段主要任务:
增强创新意识努力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 131
在中欧竞争周会议上的致辞 142
努力做好新时期的价格监管工作 144
学习十八大精神的初步体会:
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努力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管工作 148
2013年
26.2013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总结 152
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对策研究 162
在全国旅游行业价格专项检查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177
反价格垄断工作的成绩与挑战 184
我国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进展与挑战 187
在粤桂琼三省(区)反价格垄断及价格执法程序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188
中国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可喜进展 197
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199
宽大政策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205
2014年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价格监管工作中处理好五个关系…209
在全国物价局长工作会议小结时的讲话 215
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推动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27
敢于担当开拓创新做好价格监管执法工作 235
新时期价格监管工作思路与2014年工作重点 238
在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思路汇报会上的总结讲话 249
2015年
在“竞争合规与行政性垄断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258
在全国价格举报工作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用好举报系统 提高监管水平为推进价格改革维护市场秩序保驾 261
43.12358:消费公平秤 271
改革要舍得“割自己的肉”… 274
啃下“硬骨头”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 275
2016年
积极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279
投资是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的重要引擎 282
投资领域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在哪 286
经济新常态下投资怎么做 289
2017年
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推进创建 291
2018年
不断推动沪港合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294
2020年
在任苏州市委书记时的讲话 296
在苏州江南文化艺术节的致辞:最是江南,美好苏州 298
2021年
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 300
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 304
在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311
在江苏省2020年度高质量发展总结表彰大会上的发言:
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317
汲取X史精神力量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 320
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 326
全力打造更具优势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329
2022年
在参加无锡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新闻整理稿) 333
在当选江苏省省长时的表态发言 334
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时发言(新闻整理稿) 336
在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闻整理稿) 338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339
2023年
在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表态发言:迎接新省委书记(新闻整理稿) 341
政府工作报告 342
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担任新一届省政府省长 364
在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动员会上的讲话(新闻整理稿) 366
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 努力为全国发展大局多作贡献 367
在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新闻整理稿) 371
改革和完善教育收费制度的几点意见
(2000年4月3日)
一、教育收费的基本情况
教育收费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情况。1989年以前,上大学不收费,中小学也只象征性收取少量杂费。
1989年高等学校开始收取学杂费,一般地区每生每学年100元,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300元,住宿费一般每生每学年20元左右。学校招生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对自费生实行高学费政策,自费生要缴纳培养费和学杂费, 收费标准按不低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实际经常费的8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1991年中专学校开始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按低于大学学费标准由地方物价部门批准。
1992年,在各方面纷纷要求放开价格的背景下。在教育收费方面.也把高校学费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由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互相攀比,1993年某些高校学费上涨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1994年。国务院针对教膏收费的混乱状况,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監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中,把学杂费、托儿费等收费标准列人物价部门的监审范围.规定“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同时,为了配合高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学杂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1342号).对高校收费标准进行了具体指导和规范。
1995年,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高校增加到246所,经请示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又发出《关于1995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5]1013号),规定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高校学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个别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当上浮109%。1996年2月,针对部分艺术院校的特殊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对艺术类院校收费标准也进行了规范.艺术院校区分不同专业可以按每学年2640元.4000元和6000元收取学费。
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各
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市批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十多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人,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教育发展的政策,包括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集资,鼓励社会捐资和杜会力量办学等。同时,教育收费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晨,非义务教育全面实行缴费上学(由学生负担郝分培养费用)制度.并逐步提高学费标准。民办学校实行按完全培养成本收费, 义务教育学费标准也有所提高。1999年,小学、初中杂费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 小学每生每学期110--130元,初中120--180元:最低的是甘肃省,小学每生每学期5-15元;初中10--25元。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的是福建省.每生每学期350-900元;最低的是新疆自治区,每生每学期80-150元。中专学费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每生每学年2700-3600元;最低的是云南省,每生每学年500-1000元。 大学学费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每生每学年3800-5000元;最低的是云南省,每生每学年800-2000元。全国教育收费收人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巳接近15%, 成为除财政拨款外教育经费的第二大来源,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教育收费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是现行的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与多种办学方式共同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教育培养成本缺乏规范和约束,学费标准不能及时反映不同办学主体的教育培养成本变化。二是住宿费标准偏低,影 响学生宿舍建设,使之成为当前发展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瓶颈" 制约因素。三是一些学校未能随着学费标准的提高认真落实对贫困、特困学生 减免学费及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配套措施,部分学生就学困难。另外, 学校乱收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二、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育收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是: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率和教育质量,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发展的由政府、社会、家庭及个人共同分担教育培养成本的制度。
教育收费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教育收费与非义务教育收费有 所区别的原则。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收取杂费,不能收取学费,义务教育经费由财政拨款解决,继续保持杂费标准的相对稳定;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标准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学费标准的定价权尽可能与各级政府及办学主体
在兴办教育事业中应负的责任相衔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的学费标准有--定差别,但决不允许搞收费“双轨制”。(三) 政府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要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形成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四)非营利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学费标准均不得超过教育培养成本。
三、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几点意见
(一)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适当提高学费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中的比例,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学费 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变化、财政拨款和居民承受能力等确定。在同一学校中对同一年级且同一专业的学生,必须执行相同的学费标准,禁止搞收费“双轨制”。要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
(二)规范教育培养成本构成。为建立激励学校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 效率的机制,教育培养成本应严格限定在办学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辅助费用的范围内,必须剔除已实行社会化的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和项目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建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开支。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培养成本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学校的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办学费用支出不能列入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成本具体核算项目和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解决住宿对高校扩招的“瓶颈”制约,在改善学生宿舍条件的前提下,提高学生住宿费标准,使其与社会住房租金制度改革相适应。鼓励利用社会资金按照统-规划建设学生宿舍,向学生定向出租,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成本和高校所在地生活水平等情况,按照略高于高校宿舍租金标准的原则确定。新增建的学生宿舍,需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 并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相应优惠政策,以尽量降低学生宿舍建设成本、降低租金水平。【联系微信dada*wk01】
(四)在调整教育收费的同时要切实落实各项配套措施。-是学校要认真执 行国家制定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的制度。二是要积极推行贷学金制度。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学校收费标准和收取方
式、减免学费的条件和办法,以及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办法, 特困生资助政策等,要通过录取通知书、招生简章等方式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五)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由社会资金举办、独立核算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并进行独立的教学管理的学校,学费标准可以按照教育培养的实际成本核定。其中,对公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的“二级学院” 的资格和条件要严格审核,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独立校园校舍等条件,而以“一校两制”“民办学校(院)”“国有民办分校(院)"等名义 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整顿学校收费秩序。要保持义务教育收费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教学资料价格。大力清理整顿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的收费项目,城市中小学要重点整顿“择校费”,整顿以“公助民办”为名实行“一校两制”的乱收费,严禁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集资等行为。禁止各类学校在招生中划分计划内外,对计划外的学生高收费。农村中小学要重点整顿各种代收费项目,严格限定代收费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我国收费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2004年1月20日)
一、当前我国收费的现状、问题和收费过多过滥的原因
近年来,各种收费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各方面不堪重负。(1) 数额巨大。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约1958亿元,其中行政性收费562亿元,事业性收费1396亿元。各类基金、附加费总额为2172亿元
(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其中附加在价格上或随价征收的基金,仅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电话初装费、水运货运附加费等几项即达1000亿元左右。上述全国各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收费及各类基金、附加费合计年收费总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50%。
(2)项目众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00多项,涉及50多个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收费也有数百项。各类基金、附加费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46项,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电信、农林、水利、教育和城建等部门。
造成收费迅速膨胀的根本原因:一是政府包办事务过多。在计划经济体制 下,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经过多年改革,一些事业逐步推向市场,但在很多领域政事仍然不分,政府还负担着很多应由市场承担的责任。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体制鼓励单位“创收”。由于财政困难及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 差额补助政策,以致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经费不足,其差额及增加的部分工资和全部奖金均靠“创收”来弥补,刺激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的收费冲动。三是建设规模超出实际可能。在收费总额中所占数额最大、增加企业 负担最重的,要数各类建设性基金、附加等收费。为加快全国性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开征部分建设基金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各级政府层层加码集资。在很多地区,政府建设的很多项目均需企业和群众出资“共建”。四是乱支乱
花刺激了全社会增加收费的积极性。有了收费收入就可以多发奖金,增加工资, 改善职工福利,有了收费收入就可以购买轿车、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改善办公条件。正是这种利益驱动、逆向调节的机制刺激着社会各方面收费的积极性。
不对现行收费进行根本的改革,就不能彻底革除刺激收费膨胀的经济动因, 社会各方面的负担不可能减轻,机构膨胀的机制难以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各方面的改革也难以进行。
二、收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思路
我国收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各项收费、基金的性质,从根本上理顺税收、收费、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大规模压缩收费总量,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居民和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第三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以上原则,收费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基金、附加费等进行彻底改革,改税一批,剥离一批,取消一批,规范一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改革:
为改变税费不分、费中有税、税中有费的混乱情况,对现行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基金、附加中具有明显税收特点的,缴费者不直接受益、税源具有相对稳定性、征收手段具有强制性的部分收费、基金、附加等,应改为税收,主要有: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内河航道养护费等。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稳定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2) 防止收入的流失;(3)集中用于政府公共事务开支;(4)大幅度减少收费项目。
相当大一部分事业性收费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特点,如教育、医疗、气象、档案、测绘、殡葬服务等。这部分事业不可能完全推向市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由政府来包
办。这部分公益服务的特点,决定必须实行政府举办与社会举办并举,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对政府举办部分实行政府与市场双重补偿。要取消事业性收费概念,改变现行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和资金供给方式,完善事业单位的补偿机制,以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现有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转为公益服务价格项目的主要有: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借读费、高中学费、普通高校学费、涉外收养服务费、医疗收费、殡葬收费等。
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道路通行费、过桥费、有线电视收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均应改为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而不宜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道路(公路)、有线电视网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经营单位均应从政府主管部门中分离出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投资作为国有资本金,由经营企业负责保值增值。对于原来政府在建设中承担的银行债务,改由企业负责偿还。各项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由企业负责收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企分开改革的逐步深入,相当大一部分过去由政府包办的事务交市场中介机构承担,如评估、鉴定、检验、检测、调解、仲裁、认证、认可、代理、公证、律师、专业考试、咨询等服务。这些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可以通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依靠自己的声誉,为企业或居民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来取得收入,维持运营,并实现自我发展,这些事不宜由政府举办,也不应由政府举办。要加快政府与中介机构脱钩的步伐,停止财政拨款,促进中介机构走向市场。政府的责任是通过立法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自律。应转为中介服务的经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公证费、律师费、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产品质量认证费、科技奖评审费等。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纳税。中介服务价格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中介服务价格要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1)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包括广告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代理、拍卖服务等实行行业自律,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2)对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包括各种价格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收费标准,中介机构根据服务的具体情
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3)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包括认证、仲裁、鉴定、检验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规范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机制
国家机关收费仅限于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费用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收费。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颁发证照,可收取登记、注册、审验和证照费。(2)特许使用国家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可收取特许权使用费。(3)对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环境的,可收取环境治理补偿费。(4)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除这四个方面的收费外,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均不得收费。按此范围,现有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应予保留的项目有:护照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机动车牌证费、社团登记费和诉讼费。
对这部分应保留的国家机关收费需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革:(1)集中权限。将现行多个部门、多个层次审批收费逐步过渡到依法设定收费,由国务院统一审批。(2)目录管理。对集中审批的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并对外公布。凡列入目录的收费均属合法收费,还没上目录的均属非法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在收费目录之外实施不合理收费。
(3)收缴分离。将现行“收、管、用”一体化的资金管理方式改为收费帐目与资金收缴分离。附加在税收上的各种收费实行随税征收;法人交纳或居民定期交纳的收费款项由银行代收;居民一次性交纳的收费,由收费单位代售税务部门印制的定额(代金)发票,并定期将收费款交税务部门。收费资金由银行专户管理,财政监督。国家机关经费由财政拨付,不留缺口。停止国家机关创收经费行为。(4)规范标准。将现行企业注册登记费、法院诉讼费等收费标准,按标的额依率收取的办法改为按直接费用定额收取,收费直接反映成本。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
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越权批准的收费、基金等应予明令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能纳入上述四个方面改革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取消;建设性收费应予取消;以补充政府机关办公经
费为目的的收费应予取消,包括乡镇企业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通过价格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逐步并入价格,增加企业收入,依法纳税,两到三年时间内应予以取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到2009年,在三峡工程完工时也应取消。
三、对部分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的具体建议
从对现行收费初步清理情况看,符合费改税条件的收费(包括基金、附加费),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农业发展、资源保护利用以及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这些收费改为税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总体上不增加社 会负担;二是纳入改税的只能限于中央和省两级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包括省以 下政府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三是有利于简化税制,尽量利用现有税种,少设 立新的税种,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除已在安徽省试点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和正在研究完善的道路和车辆费改税方案之外,要着重研究实施以下四个方面的费改税工作。
把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强建设管理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收费改为税收。提高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取消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
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收费改为税收。提高资源税税率,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频谱资源占用费、水资源费等;开征环境保护税, 取代水土流失防治费、污水排污收费等,以增加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
把发展教育事业为目的的收费改为税收。开征教育税,取代教育费附加、教育事业附加费、地方教育基金等。
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为目的的收费改为税收。开征社会保障税,取代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
城市水价的问题和出路
(2006年4月15日)
我国的水资源形势比较严峻,一些地方缺水的问题和水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如何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该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中是核心机制之一,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当中,价格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城市的水价已经实现了从福利型到商品型的转变。如果个别没有利润的话,更多地要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上找原因。
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在越来越多的城市推开,600多个城市里面大部分已经建立起污水处理费制度。从90年代推广至今,这种局面进程是很快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显而易见。
水资源费普遍开征,节水型水价的机制也在逐步形成。我做过一个统计, 从2005年底36个大中城市的调查的一个平均数看:居民的生活用水的价格,平均每立方米2.09元,里面含污水处理费0.54元,比2004年提高10%,(2004年的价格指数是1.8);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2.62元,其中含污水处理费0.68元, 比2004年提高12.4%,工业用水平均每立方米是2.72元,含污水处理费0.72元, 比2004年提高了10.1%;经营服务用水,平均每立方米是3.53元,其中污水处理费0.85元,比2004年提高了8.3%;特种行业的用水现已经达到每立方米9.97.其中含污水处理费0.87元.比2004年提高14.5%。
2004年国务院发了一个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对整个的水价的改革做出了一个全面的部署与要求。为了确保文件能得到贯彻落实.2004年的4月份国家发改委等五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全面部署落实水价做了进一步部署和安排,可见这几年水价的改革力度是比较大的,成效也是比较明显的。
但是,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如:整个水价还不很完善,一些科学合理的水费的计收方式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还要继续大力推进。
我认为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起一个能够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的状 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具体的就是要逐步使水价能够反映水的全部成本,全部的成本不仅仅包括运行的成本,也应该包括水资源保护。还有一些污水处理和其他与水环境相
关的一些成果促进水的生产运营单位能真正实现企业化的运行,是市场化的一个改革。推动社会能真正走到一个节约用水的道路上。
具体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的供水价格,现在皆本上实行了保本盈利
在这方面的改革还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以供水企业正常的运行和合理的盈利、管网的改造等因素,严格审核供水的成本来确定城市供水的价格,这一点非常重要。很多国有的公用事业最大的诟病就是成本缺乏约束。一-些公益型的单位也有这个阿题,所以效率比较低下,成本比较高.亏多少算到老百姓头上,是不可为的,一定要强化成本的约束: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逐步理顺城市供水的价格。
对一些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价格,也要以补偿成本的合理收益为原则, 适当给-些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按照有利推广和利用来定价格。
二、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力度,国务院最近刚刚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条例,对征收水资源费做一个非常全面的一个规定,这也是我们工作重要的行政法规的依据
今后,我们将全面推动开征水资源费,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合理地确定各类水资源的标准。有一点要强调,在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标准,我们建议不低于公共供水价格的水源,通过这个来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
三、希望能加快污水处理的产业化,也希望所有的城市能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现在还有100多个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开征的现在的标准还是偏低。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也在督促。但是到地,市下面遇到一些问题,有一些难度。所以污水处理的标准总体上还是偏低的,有的还保证不了运行,所以我们建议下一步要提高水价,要重点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起码要确保能衢足运行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达到微利的水平。
我们也建议增加对城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人,为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创造一些条件。
四、要积极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市场化的改革步伐,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柬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我们也非常赞同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来选择经营者。我们
建议现有的供排水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五、我们建议推进水价计价方式的一些改革,强化增收管理
一方面是在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的计量水价制度,已经实行阶梯式水价的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来合理地核定水价的基数,在确保基本用水的同时,来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阶梯式水价在一些城市已经试行,节约用水效果不错。第二方面对非居民的生活用水,我们建议要制定用水的定额。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定额要加价收费的方式。这样来促进节约。
六、强化成本的约束机制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不管是城市供水单位,还是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专门发了一个成本监审的办法,合理核定它的定价的成本。这个办法跟财政,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是两回事,有街接但是有区别。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规定已经出了,未来就是水费的监管办法了。
目前,推进水价改革必然会促使整个价格会有所上升,所以我们也强调要推进改革的同时.要注意我国城市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不因水价,资源性价格的改革给他们造成困难,而采取一些补贴、补偿的措施,或者说是救助的办法。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2010年5月15日)
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由市场形成,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市场失灵等弊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有利于为生产、交易、消费提供稳定的预期,纠正市场机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矛盾,有利于合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 共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逐步缩小,由供求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等形成价格的机制逐步形成。
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为主干,以《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章和关于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市场价格监管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经形成了一支坚强的执法力量。目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设立了价格调控处,价检司设立了反价格垄断和市场监管处,全国31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基本都设立了价格调控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内设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调查处,广东、重庆、山西、黑龙江等省市还成立了市场价格监管处,大多数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设立了市场价格检查室。
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制止了平板玻璃、钢材、彩电、光缆等行业低价倾销,防范了行业恶性竞争;抗击非典等突发事件期间,查处并曝光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案件;2006年,全国组织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公布了10多类价格欺诈行为典型表现形式;2007-2008年上半
年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期间,全国共查处食品、网吧、洗车、草酸等行业价格串通案件70多起;尤其是近年来查处并公开曝光了方便面协会串通涨价案,广东、福建旅行社串通固定价格案,广西部分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案等,国内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纷纷予以报道、评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市场价格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加快推进,市场价格运行的经济环境、体制环境、市场环境和自然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 经济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是1978年的92倍; 200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5万亿元,是1978年的99倍。2006年私营企业达到497万家,是1980年的1.2万倍;2006年外资企业达到27万家,是1980年的3.8万倍。在市场机制逐步成为价格形成基础的同时,一些相应的制度规范也需要一个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一些经营者不是利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获得竞争优势,反而利用体制机制中一些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通过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处置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任务越来越重。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调节。据统计,截至2008 年底,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5.6%,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7.1%,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6.5%;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所对应的比重分别只占4.4%、2.9%、3.5%。市场机制总体上有利于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但有时也会造成价格涨跌幅度过大,出现周期性波动的现象;部分经营者借机操纵市场、控制价格,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侵害消费者利益。放开并不等于放任自流,只要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及时出手, 严加规范,坚决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失灵的任务越来越重。
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价格波动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 促使资源向短缺领域流动,逐渐补齐“短板”,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如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病或公共卫生事件,部分商品的需求在短期内急剧增加,供给却不能马上跟上,就可能造成价格急剧上涨,影响群众生活和生产自救。2003年抗击非典型性肺炎以来,我国相继遭遇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松花江水污染、新疆7•5暴力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特别是南方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西南干旱以及近期的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市场价格波动。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应对突发性因素引致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目前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了60%,大豆、铁矿石、原油进口量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分别达70%、50%、51%。近年来,国际大豆价格暴涨暴跌,严 重破坏了国内大豆市场秩序;国内市场铁矿石价格连年大幅上涨,给下游产业造成较大成本压力;国际原油价格波动,也对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及下游交通、运输、化工等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可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应对输入性因素引致的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虚拟经济的增长大大快于实体经济,目前总规模已超过实体经济。随着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传统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间隔逐步被打通。金融资本已不满足于在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投机获利,逐渐进军粮食、原油、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市场。这些商品价格的金融属性不断增强,价格逐步脱离供求基本面,国际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波动,又通过进出口渠道向国内传导。加之国内粮食、有色金属、燃料油、钢材等期货市场不断完善,在国内流动性充裕、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也可能进入商品市场进行炒作。近期一些游资进入农产品市场炒作大蒜、绿豆等,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强烈反映。可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研究和应对金融性因素引致的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的基本思路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市场价格监管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同时空间广阔、大有可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
发扬传统,锐意进取,认真履职,奋发作为,努力开创市场价格监管新局面。
定位问题事关市场价格监管的长远发展。面对95%以上价格已放开的态势, 面对价格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要切实把市场价格监管作为拓展价格工作空间的重要领域,把反价格垄断和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基本定位, 把反价格垄断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中之重。反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的核心,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要合理配置市场价格监管资源,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反价格垄断为主,重点监管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垄断行为,省以下要以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为主,重点制止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分析判断形势是实施科学监管的前提。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对日益艰巨繁重的任务,要更加注重研判经济形势、价格形势,明确市场价格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及时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苗头并及时及时处置,切实提高工作的灵敏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对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市场供求和货币投放、汇率政策和金融投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努力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对价格走势的影响;要对经济体制改革、价格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进行跟踪分析,努力把握体制改革对价格运行的影响;要对企业的总体数量、所有制结构及产业的集中度进行动态分析,努力把握市场竞争状况对价格行为的影响;要密切关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事件,努力把握突发事件对价格波动的影响。通过形势分析判断,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立法是执法的先导。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体制环境的不断变化,针对一些现行的价格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些新兴的领域价格监管规则缺位等问题,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加注重价格法制建设,立足现有法制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市场价格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反价格垄断立法,尽快出台《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要积极推进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法,研究制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行政法规,对哄抬价格、
价格串通、牟取暴利、传播不实涨价信息等行为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要抓紧研究非常时期价格应急监管的特殊办法,明确从快从重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竞争是市场机制实现经营者优胜劣汰的最主要手段。国家保护和鼓励经营者使用合法、正当的价格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价格竞争的形式五花八门,必须正确判断正当的价格竞争与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的界限,把握好价格自然趋同行为与人为协调价格行为的界限,正常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的界限, 成本推动正常转移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差别价格策略与价格歧视的界限, 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市场价格的界限,支持和鼓励正当的价格竞争,限制和规范不正当价格竞争。
要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构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教育防范机制,树立教育为先、防范为主的执法理念,建立提醒告诫、公开警示、自查自纠等制度,变事后处罚为事前规范;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价格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平抑市场价格波动;要建立健全矛盾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实现价格关系的和谐有序;要掌握信息时代新闻传播规律,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危机公关能力,把握价格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要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收录经营者价格行为信息,制作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定期发布价格信用信息,形成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整合市场监管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纠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针对市场价格行为的不同特征和性质,要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合理应对。在总结近年来监管方式方法成功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价格监管新方式、新方法。要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于不合法的市场价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要积极探索发布信息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稳定群众消费心理预期;
要积极探索公布成本的方式,加强对发生价格异动商品的成本调查,必要时依法公布行业平均成本,促使经营者合理定价;要积极探索介入调查的方式,对社会影响大而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单个价格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的形式介入,边调查边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完善相关政策;要积极探索行政协调的方式,对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商品,要及时进行协调,促使经营者避开敏感时段,合理把握调价幅度。
在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部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0年6月20日)
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4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节能减排工作。5月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提出了十四项措施。5月5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温家宝总理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部门和委内任务分工,张平主任提出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今年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委之力,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工作。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紧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彭森副主任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多次指示,要求在会上深入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搞好这次大检查工作。
上午,有关部门的同志从各自的工作角度,介绍了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价格司李才华副司长详细介绍了我国电价管理的概况,系统全面地讲解了有关电价政策规定。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吴险峰处长介绍了燃煤电厂脱硫技术的运用、脱硫电价考核以及脱硫装置在线监测等方面的情况,对我们在这次电力价格大检查中准确理解、把握、运用电价政策提供了有力帮助,对脱硫电价检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会同志又对《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会议开得很好。下面,我就做好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把握宏观大局,努力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及时转变,经济增长走的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发展道路,经济总量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资源大量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基础上。主要表现在:一是能源消费量巨大。数据显示,过去
几年间,我国主要能源资源消费的增加量占世界总增加量的比例,包括煤炭、石油和钢等均居世界第一位。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约占全世界的6%, 但我国消费的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水泥却分别占世界的7.4%、31%、30%、27%、25%和40%。二是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单位能源的产出水平仅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20。三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8~9倍,能源消费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日耗水量和日均污水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位,有机污水排放量相当于美国、日本和印度排放量的总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几倍。
持久性高消耗、高污染增长方式的危害,已经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X的十七大提出,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重大战略任务,要求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整个“十一五”规划中为数不多的几项明确的数量指标之一。确保这一目标实现,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同时也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充分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取信于世界的最好答案,是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族生存环境的头等大事。
应该说,“十一五”前四年,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据统计,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9.66%, 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3.14%,基本扭转了“十五”后期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出现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方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的限制放宽,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展缓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遇到较大阻碍。特别是最近,部分高耗能行业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给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据统计,今年4月份,我国高耗能行业生产增速仍在加快。以钢铁、
化工、电力、建材、有色和石油加工为主的六大高耗能行业生产同比增长17.9%, 较上月加快0.9个百分点,同比加快14.4个百分点。主要高耗能产品产量增速较上月明显加快。如:钢材6910.7万吨,增长31.5%,加快3.4个百分点,1~4月累计增长29.3%;十种有色金属260.6万吨,增长34.1%,加快5.3个百分点, 1~4月累计增长35.9%。主要高耗能产品的日均产量也在不断上升。如:钢材日均产量230.4万吨,较上月增加10.4万吨;水泥537.2万吨,增加98.5万吨。
目前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与实现20%左右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现在距“十一五”末只有7个月时间,根据测算,要实现20%的目标,今年余下时间需降低能耗6.5%。可以说,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发展改革系统包括物价部门,既是节能减排综合协调部门,又是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努力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责无旁贷,责任重大。
二、正视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做好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电力生产供应以及电价问题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有关数据表明,电力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极大。目前我国的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数量的92%,其中煤炭占68%。我国85%的二氧化碳、90% 的二氧化硫和73%的烟尘都是由燃煤排放的。而在我国电力生产中,燃煤电厂又占75%以上。2009年全国煤炭消费31亿吨,其中50%用于发电。电力消耗占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品成本的比重极高,在电力消耗总量中,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非常之大,如生产一吨电解铝的耗电量高达1.2~1.5万千瓦时。在铁合金成本中,电费所占比例高达68%。可以说,我国高耗能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相对低廉的电力价格。
近年来,为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减少大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电价调控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类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06年,又增加了锌冶炼和黄磷两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分3年逐步提高。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由0.20元提高到0.30元。为鼓励火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并且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200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原国家
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燃煤电厂安装脱硫装置的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为有效促进发电企业“上大压小”,引导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移电量,国家按价区分别确定了各地的水火电统一的上网标杆电价。同时,取消了超发电价。
应该说,上述电价调控政策,对限制高耗能行业快速发展、淘汰落后产能, 鼓励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脱硫,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上述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 企业优惠电价;其中,部分地方甚至以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名 义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文件;
三是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 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
四是部分地方小电网或自备电厂违反供电营业规定,擅自向高耗能企业提 供优惠电价,导致差别电价政策无法全面贯彻执行,出现死角;
五是部分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提前执行脱硫电价政策;
六是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运行脱硫装置,脱硫装置 时开时停,甚至根本不运行,但仍按照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结算脱硫加 价款;
七是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及时执行脱硫电价,或者采取少结算上网电量 等手段变相降低脱硫电价标准,甚至越权擅自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
八是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 网电价;
九是电网企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以优惠电价为名, 转嫁优惠电价损失,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十是国家明令取消超发电价后,部分电网企业仍以“超发电量”为由,低 于规定的上网电价标准与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少付上网电费。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影响到政策效果发挥,而且导致高耗能行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最近几个月高耗能行业、高耗能产品增速明显加快,这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妨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三、创新方式方法,全面深入组织好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上,张平主任、彭森副主任要求我们不仅要查乱涨价,还要查电力方面的乱降价,要坚决取消地方越权出台的优惠电价,认真落实差别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为落实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节能减排任务分工意见,5月17日,价检司紧急约请工信部、监察部、环保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相关司局,以及委内环资司、价格司有关负责同志开会,研究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等六部门紧急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023号)。《通知》印发后,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国内各知名媒体迅速播发了消息。中国新闻网还以《中国节能减排出重拳,逾万人分赴各地查电价》为题刊发新闻,并指出“此次检查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惩处之严,较为罕见”。为落实工作任务、把握工作进度,推动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我们拟定了《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项落实、稳步推进检查工作。
这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紧紧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安排了四项主要任务:全面纠正优惠电价,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坚决执行脱硫电价,整顿规范上网电价。为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我们决定动员全系统主要力量,组织至少一万人参加检查工作,确保对所有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全面覆盖。
具体检查工作将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联合六部委进行巡回督查。6月中下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分别牵头,
由司级领导带队,组成6个大区督查组开展巡回督查,对各省的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6个督查组的主要任务为:一是检查地方纠正取消优惠电价情况;二是 检查地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情况;三是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上网电价、脱硫电价 检查工作;四是发现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五是了解反映检查工作遇到的 问题和情况。
第二个层次是组成31个国家级联合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和重点督查。6月1 日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组成31个联合检查组、将近200名检查人员赴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直接检查和督查。主要任务为:一是检查各地纠正越权出台的优惠电价情况;二是检查差别电价落实情况; 三是对两个大型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省级电网企业和1个市县电网企业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直接检查;四是督促各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每个火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派出检查组开展全面检查;五是指导各地开展检查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第三个层次是组织各省进行全面检查。6月1日至10月底,各地要发动省、市、县各级机构检查力量,会同电力监管机构、环境保护部门同志,对全国所有火力发电企业、所有省市县电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初步统计,五大发电集团的火力发电企业共有400家,包括地方发电企业、自备电厂在内,全国共有发电企业约3000家左右,全国各级电网企业约有2300个左右,要保证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主要任务为:一是对各地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二是严格按照当地火力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实际数量组成专项检查组, 对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逐个检查,不得遗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制订本地检查实施方案,连同检查分组人员名单及所负责的检查单位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确保检查落到实处。
近年来,委领导和各地方都多次提出要突出工作重点,保证检查一个行业, 规范一个行业。此次电价检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入开展电价检查工作,要把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查深查透。通过检查,促进电力行业的行为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目前,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得力、基础工作不扎实、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了解决检查不力、问责制不落实等问题,
中央特别提出,此次节能减排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决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要重点督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规乱上项目、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央的态度和决心既对我们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也是对我们工作强有力的推动。为此,这次全国电价大检查必须坚决做到:
一是要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次电价大检查六部门通知文件明确 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此次检查,监察部明确表示将全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工作,部分监察机关的同志还将直接参加检查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既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监察工作具体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我们价格主管部门,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二是要实施最严厉的经济处罚。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停止执行越权优惠电价文件。同时,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此次检查,对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的,除没收全部价格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有关违法金额的计算,将按照法律规定追溯,一定要体现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是要坚决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这次检查,除了国家派出6个联合督查组、 31个直接检查组以外,还要求各省保证每个电力企业都必须有专门的检查组负责检查工作。我们将随时汇总整理各检查组检查进展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我们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持检查工作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价格违法行为。
这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涉及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情况极为复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做好汇报, 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和工信、监察、环保、电力监管、能源主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把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全体参加检查的同志要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检查水平。为指导这
次电价大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专门编辑印发了《电力价格大检查文件汇编》,并保证检查人员人手一册,现在已经分发各地。如果需要,我们将随时加印。
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将投入上万名检查人员,分赴几千家被查单位开展工作,检查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工作任务之繁重,都是前所未有的。为确保检查人员在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的同时,严格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我们专门制定了《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廉洁执法纪律》,在廉洁自律方面特别提出十条要求,全体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节能减排形势严峻、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X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迎难而上, 全力以赴,扎实做好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为促进“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新的贡献!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2010年7月20日)
当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由市场形成,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市场失灵等弊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有利于为生产、交易、消费提供稳定的预期,纠正市场机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矛盾,有利于合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共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逐步缩小,由供求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等形成价格的机制逐步形成。
市场价格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 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为主干,以《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章和关于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市场价格监管机构逐步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经形成了一支坚强的执法力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设立了价格调控处,价检司设立了反价格垄断处和市场价格监管处,全国31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基本都设立了价格调控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内设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调查处,广东、重庆、山西、黑龙江等省市还成立了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处, 大多数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设立了市场价格检查室。
市场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取得实质进展。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制止了平板玻璃、钢材、彩电、光缆等行业低价倾销,防范了行业恶性竞争;抗击非典等突发事件期间,查处并曝光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案件;2006年,全国组织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公布了十多类价格欺诈行为典型表现形式;2007至2008年上半年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期间,全国共查处食品、网吧、洗车、草酸等行业价格串通案件七十多起;尤其是近年来查处并公开曝光了方便面协会串通涨价案,广西部分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案等,
国内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纷纷予以报道、评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市场价格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加快推进,以及信息化、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市场价格运行的经济环境、体制环境、市场环境和自然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竞争性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我国 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多种经济成份不断增多。
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是1978年的92倍;200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5万亿元,是1978年的99倍。2006年私营企业达到497万家, 是1980年的1.2万倍;2006年外资企业达到27万家,是1980年的3.8万倍。在市场机制逐步成为价格形成基础的同时,一些相应的制度规范也需要一个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一些经营者不是利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获得竞争优势,反而利用体制机制中一些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通过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处置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任务越来越重。
(二)价格改革日益深化,机制性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经过 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调节。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 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5.6%,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7.1%,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6.5%;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所对应的比重分别只占4.4%、2.9%、3.5%。市场机制总体上有利于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但有时也会造成价格涨跌幅度过大,出现周期性波动的现象;部分经营者借机操纵市场、控制价格,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侵害消费者利益。放开并不等于放任自流,只要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及时出手, 严加规范,坚决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失灵的任务越来越重。
(三)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突发性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市场 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价格波动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促使资源
向短缺领域流动,逐渐补齐“短板”,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如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病或公共卫生事件,部分商品的需求在短期内急剧增加, 供给却不能马上跟上,就可能造成价格急剧上涨,影响群众生活和生产自救。2003年抗击非典型性肺炎以来,我国相继遭遇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松花江水污染、新疆7•5暴力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特别是南方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西南干旱以及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市场价格波动。因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应对突发性因素引致的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四)对外依存度日益提高,输入性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目 前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了60%,大豆、铁矿石、原油进口量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分别达70%、50%、51%,近年来,国际大豆价格暴涨暴跌,严重破坏了国内大豆市场秩序,国内大豆加工业几乎全部由外商投资经营;国内市场铁矿石价格连年大幅上涨,给下游产业造成很大成本压力;国际原油价格波动,也对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及下游交通、运输、化工等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可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范和应对输入性因素引致的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五)虚拟经济日益壮大,金融性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虚拟经济的增长大大快于实体经济,目前总规模已大大超过实体经济。随着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传统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间隔逐步被打通。在流动性日益泛滥情况下,金融资本已不满足于在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投机获利,逐渐进军粮食、原油、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市场,这些商品价格的金融属性不断增强,价格逐步脱离供求基本面,国际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波动,又通过进出口渠道向国内传导。加之国内也逐步建设了粮食、有色金属、燃料油、钢材等期货市场,在国内流动性充裕、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也可能进入商品市场兴风作浪。近期媒体报道反映一些游资进入农产品市场炒作大蒜、绿豆等,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强烈反映。可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研究和应对金融性因素引致的国内市场价格波动的任务越来越重。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的基本思路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市场价格监管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同时空间广阔、大有可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
发扬传统,锐意进取,认真履职,奋发作为,努力开创市场价格监管新局面。
一是要切实找准定位。定位问题事关市场价格监管的长远发展。面对95% 以上价格已放开的态势,面对价格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要切实把市场价格监管作为拓展价格工作空间的重要领域,把反价格垄断和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基本定位,把反价格垄断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中之重。反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的核心,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要合理配置市场价格监管资源,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反价格垄断为主,重点监管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垄断行为,省以下要以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为主,重点制止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分析判断形势是实施科学监管的前提。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对日益艰巨繁重的任务,要更加注重研判经济形势、价格形势,明确市场价格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及时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苗头并及时处置,切实提高工作的灵敏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对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市场供求和货币投放、汇率政策和金融投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努力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对价格走势的影响;要对经济体制改革、价格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进行跟踪分析,努力把握体制改革对价格运行的影响; 要对企业的总体数量、所有制结构及产业的集中度进行动态分析,努力把握市场竞争状况对价格行为的影响;要密切关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事件, 努力把握突发事件对价格波动的影响。通过形势分析判断,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立法是执法的先导,立法能走多远,执法才能走多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体制环境的不断变化,针对一些现行的价格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些新兴的领域价格监管规则缺位等问题,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加注重价格法制建设,立足现有法制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市场价格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反价格垄断立法,尽快出台《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积极推进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法,研究制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行政法规,对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牟取暴利、传播不实涨价信息
等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要抓紧研究非常时期价格应急监管的特殊办法, 明确从快从重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竞争是市场机制实现经营者优胜劣汰的最主要手段。国家保护和鼓励经营者使用合法、正当的价格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价格竞争的形式五花八门,必须正确判断正当的价格竞争与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的界限,把握好价格自然趋同行为与人为协调价格行为的界限,正常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的界限, 成本推动正常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差别价格策略与价格歧视的界限, 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市场价格的界限,支持和鼓励正当的价格竞争,限制和规范不正当价格竞争。
要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构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教育防范机制,树立教育为先、防范为主的执法理念,建立提醒告诫、公开警示、自查自纠等制度,变事后处罚为事前规范;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价格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平抑市场价格波动;
要建立健全矛盾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实现价格关系的和谐有序;要掌握信息时代新闻传播规律, 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危机公关能力,把握价格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要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收录经营者价格行为信息,制作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定期发布价格信用信息,形成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整合市场监管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商务、证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针对市场价格行为的不同特征和性质,要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合理应对, 在总结近年来监管方式方法成功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价格监管新方式、新方法。要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于不合法的市场价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要积极探索发布信息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稳定群众消费心理预期; 要积极探索公布成本的方式,加强对发生价格异动商品的成本调查,必要时依
法公布行业平均成本,促使经营者合理定价;要积极探索介入调查的方式,对社会影响大而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单个价格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的形式介入,边调查边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完善相关政策;要积极探索行政协调的方式,对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商品,要及时进行协调,促使经营者避开敏感时段,合理把握调价幅度。
统一认识开拓进取努力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水平
(2010年8月15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深化,如何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已经成为价格主管部门日益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上半年,张平主任、彭森副主任多次召集委内相关司局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研究。张平主任指出,目前政府管理的价格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在管好5%价格的同时,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的95%的价格决不能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新手段、新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彭森副主任指出,这次农产品市场秩序整治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在放开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如何进行有效监管;要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价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决定举办这个研讨班,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对市场价格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总结市场价格监管特别是今年以来农产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经验,分析市场价格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探索市场价格监管的新思路、新办法。下面,我结合会议讨论的情况,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启示
今年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保增长、调结构、稳物价”这一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中的“稳物价”,快速反应,重拳出击,大力整治农产品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加强干旱、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期和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取得明显成效, 受到委领导充分肯定。彭森副主任批示:“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查处,出拳重, 社会反映好,舆论把握主动。”今年以来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上半年,部分经营者利用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加上媒体渲染紧张气氛,助推价格上涨,加剧了通胀预期。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5月26日上午,国务院召开第113次常务会议,张平主任参加,彭森副主任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大蒜、绿豆等小
宗农产品市场和价格总体情况,对市场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初步调查,以及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农产品行为的建议等问题作了专题汇报。当天下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委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立即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部署开展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微信dadawk*01】
年初,我们指导广西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南宁、柳州等地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案。彭森副主任充分肯定,指出广西对该案的查办:“果断有力、行动迅速,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了个好头。”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山东金乡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案。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某冷藏保鲜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案,广东省物价局查处了大鹏物流某经销商哄抬绿豆价格案。
经调查,发现大蒜、绿豆等农产品价格高企不落,与电子交易市场投机炒作,推动现货市场价格上涨密切相关。为此,我们会同工商、商务、证监等部门对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大蒜品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绿豆品种等进行了检查,发现有的电子交易市场背离功能定位、运行极不规范,没有现货依托、投机炒作严重,交易规模过小、价格极易操纵;有的电子交易市场变相提供履约担保,变相降低保证金比例,存在涉嫌变相期货等问题,根本没有起到发现价格、引导供求、平抑市场波动的功能。根据检查结果,我们向国务院作了专题报告,反映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建议责成有关地方政府限期整顿。
一是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3月30日,我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广西米粉厂家串通涨价案查处情况,人民日报配发了《涨价可以,串通不行》的短评。7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工商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成果和查处的典型案件,介绍了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将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二是及时宣传工作动态。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之初,我们发布了新闻稿,接受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专访,介
绍了专项整治的意义、内容和要求。7月19日,我们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专访,通报了各界关心的受罚绿豆企业接受处罚的进展情况,介绍了价格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三是及时澄清媒体不实报道。专项整治期间,我们组织力量对《新京报》“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大河网-河南商报》“河南大蒜身价短时间内暴涨100倍贵过猪肉”、《济南时报》“绿豆价格狂飙,鼓了谁的钱包”以及《证券时报》“农产品涨价罪魁祸首是炒作”等报道进行调查核实,对虚假报道进行了澄清, 重申了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价格信息的责任。四是及时回应混淆视听的“喊冤”之说。针对受到查处的个别绿豆企业通过媒体“喊冤”的情况,我们及时会同央视连续制作了《录音揭露绿豆价格暴涨背后黑手》、《斩断涨价推手, 拒绝“豆你玩”》、《绿豆价格波动事件后续》等专题节目,披露了会议录音等关键证据、处罚进展情况等,对个别受罚企业企图混淆视听的“喊冤”行径给予了有力回应。《法制日报》发表题为“公布违法行为录音是执法创新”的署名评论文章,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是迅速拟定特殊时期价格行政处罚特别规定。我们迅速起草了《关于价 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细化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简化了特殊时期行政处罚程序, 加大了处罚力度。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这次研讨班上又作进一步讨论,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快修改上报。二是加快推进反价格垄断立法。上半年,我们继续抓紧《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两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多次邀请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就一些问题达成共识。近期也将上报审批。
4月初,我们派组赴云南、贵州调研西南旱区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向国务院上报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旱区市场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得到彭森副主任充分肯定。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我们对山东、广东、河南、河北等省大蒜市场供求和价格情况进行了调研,初步掌握了大蒜市场总体情况,为向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汇报积累了素材。云南、贵州、广西等西南旱区,吉林、江西、湖北、陕西、福建、安徽、甘肃等洪涝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迅速开展抗灾救灾应急价格监管,为稳定市场、安定人心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肩负职责的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突出表现为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和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价格放开就是不管了;有的同志认为价格放开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介入吃力不讨好;有的同志认为查处、曝光案件影响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形象;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地方认为加强监管会打压价格, 有行政过度干预市场之嫌。这些观点和看法在某些地方、某些同志头脑中还有较大影响。如果不及时澄清,将对下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放开。截至2008年底,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达到95.6%。市场价格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真实灵敏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在生产效率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流入流出,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市场机制以利益为基本驱动力,出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一些不法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扭曲了价格信号,误导资源配置,造成市场失灵。现代ZZ经济学创立者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