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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2024 年/4 月/8 日/第 008 版文件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已于 2023 年 11 月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南宁市、崇左市、北海市、钦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人大代表、企业、个体工商户意见;赴贵州省、重庆市考察学习立法和实践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个地方立法基地和 80 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 15 个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到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相关单位、组织的意见;发函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 23 个区直有关单位和 14 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区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多次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3 月 2 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3 月 4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条文的修改
(一)关于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职责
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该条第一款关于政府安全生产规划、财政投入、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相对原则,且逻辑层次不够清晰;第二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与第三款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存在较大重合,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该条第一款关于政府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予以细化,并将第二款、第三款进行合并;将该条的政府安全生产规划、财政投入规定独立成一条,作为第六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如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资金投入、管理机构、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代表、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包含众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此类市场主体大多规模小,缺乏财力、人力和物力,要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满足该条列举的条件才能生产经营不符合实际,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建议不对安全生产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即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列举的具体安全生产条件。 (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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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不同行业领域有不同配比, 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该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比作出具体规定,既不能涵盖有关行业领域的特殊要求,同时会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做法,将该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比的规定,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危险物品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特种作业上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