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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4 年/4 月/25 日/第 006 版综合新闻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乔欣 通讯员 李娜
安全生产,国之大者,民之大事。
X的二十大报告将安全生产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围绕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认真贯彻X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出台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为了将我省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弥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3 月 19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定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六十六条,是我省首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了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拧紧安全阀”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一头连着社会“ 安全指数”,一头连着千家万户“ 幸福指数”,条例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首先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X的领导,落实“ X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要按照“ 三管三必须” 的工作原则,厘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次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而推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三是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系统回答了安全生产“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吹响安全哨”
织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深化改革、强化法治,系统衔接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改革部署,推动形成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高效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体系。首先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边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明确乡镇街道和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挥属地管理优势,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第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规定单位和个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