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广西法治日报/2024 年/4 月/1 日/第 003 版普法园地
修订后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本报记者 黄世钊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没有高质量安全就没有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由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和配套制度,将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我区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充分发挥法治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3 月 28 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 ,将于今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机制、健全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为突出我区地方特色和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广西特色,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规定中,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预防和解决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监督。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