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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系列№10778
2024年5月
在金融强国主题对话暨《金融监管研究》学术年会上的讲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
(2024年4月27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金融强国主题对话暨《金融监管研究》学术年会。举办这一活动,汇聚监管部门、学界业界智慧,为加快金融强国建设建言献策,很有价值、很有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今年1月份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系统阐述了金融强国建设的目标和核心要素,为我们当前和今后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上下正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从去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到今年4月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四级垂管”架构正式建立,金融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一年来,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执法震慑力持续加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成效明显,“大消保”工作格局逐步落地,金融监管效果持续显现,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新成效。
《金融监管研究》是由金融监管总局主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X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积极探索和研究金融监管领域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专业学术期刊。借今天学术年会的机会,我就金融监管研究的部分重点课题谈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关于监管如何促进建立稳定有韧性的金融结构。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关系紧密。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结构。在尊重金融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一国金融结构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体制、金融深化程度以及传统金融习惯、文化密切相关。四十多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金融结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金融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金融结构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是动态变化的。在特定阶段究竟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金融结构才能对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促进作用,而不是促退或中性作用,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阐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不断完善金融结构体系。
第二,关于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防风险,监管框架当然也应建立在以风险为本这一基础上。经过探索和努力,我国已形成了较系统的金融监管框架体系,从约束杠杆角度,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从约束行为角度,有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操作风险防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消费者保护等规则;从逆周期与跨周期角度,银行业有逆周期资本、拨备覆盖率,保险业有责任准备金计提等规则。我们知道,监管理论与规则既需要能有效防控和处置已发生的风险,也要具有前瞻性,引领、引导金融活动规范发展,提高早识别、早预警、早缓释、早处置的能力。如何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更加有效、更加完善的监管框架,仍需有更多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