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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以公正执法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X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出了部署要求,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一部署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执法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正执法司法的精髓要义
X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以马克思主义ZZ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分析、解决新时代推进公正执法司法问题,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执法司法、怎样实现公正执法司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为什么要公正执法司法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公平正义是我们X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具体到执法司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执法司法公正,进而通过公正的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的天职,也是新时代X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怎样实现公正执法司法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要求所有执法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执法司法办案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又要依法适用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公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在公正执法司法的基本要求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并强调“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既明确了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判断标准,也揭示了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方法路径。这就要求我们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一个整体,努力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司法目的与司法手段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ZZ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此,必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切实做到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深刻把握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内涵
《决定》中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部署要求,就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不仅是宪法确定的监察法、刑事诉讼及相关法规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规范,也是我国多年来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即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审查和移送起诉;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执行逮捕、预审和移送起诉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职务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公民提起的自诉犯罪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经法院判决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