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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4 年/12 月/30 日/第 A08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推进和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转型,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托信息系统数据平台,通过清单自查、教育培训、预警通知、政策指引、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类别、特定时段、风险和隐患点、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等情况,分领域、分时段动态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工作要求,下达阶段行政指导工作任务。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根据“ 三定方案” 确定的职责,实施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指导并指导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行政指导。针对市应急管理局派发的工作任务进行解析,结合实际形成措施任务清单下发至各股室及各片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落实。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根据任务清单协助所负责片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行政指导。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注重包容审慎执法,鼓励企业主动整改,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
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