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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报/2024 年/12 月/3 日/第 A03 版看南通· 要闻
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范运行,坚持职业化方向、战斗力标准,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X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五)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