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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2026 年/4 月/14 日/第 012 版聚焦
维护国家安全
你我都是“ 守门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以案说法, 教你避开身边的 “ 安全陷阱”
记者 孙启明 张清
拍照发朋友圈、网上找兼职、收个免费 U 盘⋯⋯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稍不留神就可能滑向危害国家安全的深渊。今年 4 月 15 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 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 十五五’ 新征程”。国家安全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每个市民的言行息息相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我市涉国家安全案件专属管辖单位,该院办案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例,为你揭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面纱”,送上实用防范指南。
案例警示录
三个真实故事 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高薪兼职?实为谋取军事情报
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互联网上求职。一名外籍人士主动与王某联系,称其系某国军事杂志社编辑,希望王某能帮忙拍摄我国某军事基地照片,并许诺高额报酬。王某求职心切,受金钱诱惑,频繁按照该外籍人士指使前往该军事基地偷拍军事演习、军车、军事装备等照片,主动通过互联网发给该外籍人士。其间,王某虽然注意到该军事基地设置警示牌,明确禁止拍摄,但出于侥幸心理,仍持续为该外籍人士拍摄涉军事秘密及情报的照片,获取非法利益。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犯罪深渊,后悔不已。
检察官说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尹巍分析称,上述案件中,王某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生,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其明知某军事基地明令禁止拍照,仍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方向。王某主观上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境外人员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特别是军事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同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即使没有获利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获利及后果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朋友圈晒文件?泄密只在一瞬间
李某系某机关新任干部,受单位领导指派参加一场会议。会后李某为炫耀公务员身份,擅自将会议领取的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朋友圈。尽管其于 10 分钟后,在领导责令下紧急删除照片,但好友截图保存及转发已形成传播链,造成泄密。事后李某被给予X纪政务处分。
检察官说法:
尹巍分析称,上述案件中,李某作为机关干部,明知其领取的系秘密级文件,按照保密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播,仍擅自上传至朋友圈。李某主观上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秘密级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同时,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已形成传播链,造成泄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但仍应依法依规给予其X纪政务处分。
案例三:免费 U 盘?当心“ 木马” 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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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接受过单位保密教育和培训。赵某平时经常在网上购物,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便投其所好,冒充电商购物平台,向赵某寄送 U 盘作为对客户的赠礼。U 盘通过定制开发,内置木马程序。但赵某并未产生怀疑,其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直接将 U 盘插入单位电脑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导致境外间谍成功入侵单位内网,窃取涉密文件,其中含有多份机密级及秘密级文件。
检察官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