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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2026 年/4 月/4 日/第 A03 版要闻

佛山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通过
2026 年 3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推动本市残疾人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三条 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支持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社会公益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发展助残志愿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七条 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相关义务和职责。
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支持残疾人进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
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残疾人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相应调整。
市、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
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保障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宣传。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以任何途径或形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通过大数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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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工智能等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建立完善残疾人状况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残疾人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动态监测,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等主要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规程,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建立筛查诊断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定期将相关信息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以及辅助器具评估配置等康复救助服务,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并根
据残疾人治疗、康复等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残疾人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
鼓励并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社区康复场所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通过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完善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评估、适配、训练、维修等服务体系,并对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个性化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等服务,并根据残疾人残疾等级和辅助需求的变化提供辅助器具的更换、适配改造服务。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申请居家康复、社区康复,对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所产生的康复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领取精神科药物、住院治疗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按照规定足额安排特殊教育相关学段生均公用经费, 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发展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学龄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