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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2026 年/4 月/10 日/第 003 版综合新闻
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19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根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立足于当好对外开放的先行者、新质生产力的引领者、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着力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加速建设东北亚区域性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国际消费中心消费集聚区和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先行区,为沈阳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中心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管理、产业发展、行政审批、投资促进、协调服务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相关工作。
沈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开发区社会管理职能。跨行政区区域部分交由属地
政府负责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
业规划等;
(二)制订开发区经济发展目标、主导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及有关规则和指引;做好主导产
业政策研究,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业态模式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