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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日报/2026 年/4 月/7 日/第 003 版要闻· 发布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6 年 8 月 30 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1996 年 12 月 17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批准 2025 年 10 月 24 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6 年 3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推动园区现代化建设,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配置,围绕用地、用能、用工、融资等要素降低成本,打造具有坚强配套服务能力的低成本化园区。
第五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