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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日报/2026 年/4 月/1 日/第 003 版本市新闻

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

(2026 年 2 月 26 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 年3 月27 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保障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居民议事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事项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依法开展议事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居民意愿。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原则上不少于四十名、不超过一百名。
第六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其中,非中共X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X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
(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四)具有参加议事活动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第八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