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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2025 年/10 月/30 日/第 006 版法院专刊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宁夏法院有担当有作为
本报通讯员 马荣
厚植民营经济发展沃土,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宁夏法院站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了一系列“ 护企”“ 惠企”“ 安企”“ 助企” 举措,为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宁夏法院力量。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新闻发布会,通报“ 十四五” 期间宁夏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并发布 10 起典型案例。本期专刊通过向社会公布 10 起典型案例,全面展示宁夏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并期望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厚植法治沃土。
【案例一】
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8 月 3 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下载宁夏某某饮品公司饮品不合格的测评视频,伪造有关聊天记录,以上述测评视频将会大量公开发布且宁夏某某饮品公司的竞争对手企业“ A” 公司想要购买视频并投放,其可以帮助买回视频并删除为由向该某某饮品公司索要 50 万元。后宁夏某某饮品公司报警。
【裁判结果】 2024 年 2 月 6 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没收使用的手机、电脑、优盘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X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二】
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公司于 2002 年、2004 年分别受让取得第 1727229 号、第 3470723号商标注册证。该公司字号“ 舍得” 以及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被告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经营范围含有批发、零售酒、饮料等。后原告发现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 舍得” 作为企业字号进行酒类销售,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受让取得“ 舍得” 商标发生于某公司成立之前,双方在白酒销售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舍得” 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被告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 舍得” 作为企业字号并进行白酒销售,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某酒业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 7月 21 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 舍得” 字样。同时,被告需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行为在市场经营中易发多发,严重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判决旨在禁止同业竞争者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商业基本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为知识产权全程护航,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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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31 天完成大型公司重整,跑出破产审理“ 加速度”
【基本案情】 某清洁能源公司为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一家生产和销售甲醇、乙二醇等煤化工制品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项目超计划投资、建设周期拉长等多种原因,公司现金流长期不足,核心产品装置 2022 年建成至今无法投产,加之债务集中到期后无法清偿,公司陷入困境。与此同时,公司行业前景和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重整价值。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研判后受理了该公司预重整,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后,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裁判结果】 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围绕“ 引投资、保生产、偿债务” 的核心目标开展各项工作。鉴于该公司资产体量有 40 多亿元且生产线完整,主副产品销售较为稳定,且一体化生产装置后续在充分释放产能情况下有望大幅提升经营收益,本案探索采用“ 引进共益债借款+债务人自救” 的重整方式。通过共益债引入实现企业核心装置投产,从而增加经营净现金流,在优先保障共益债借款退出的基础上,职工、税款短期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留债期间全额受偿且进行利息补偿,普通债权在留债期间全额受偿,让企业的未来收益由全体债权人共享,大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化解负债约 60 亿元。今年 7 月 29 日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8 月 28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当天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用时 31天完成该大型清洁能源公司的重整。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预重整制度功能,使股东、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在预重整期间充分沟通和协商,最大程度达成一致,快速推进预重整程序。本案打破了破产程序中债权“ 打折”、股东“ 出局” 的传统模式,通过共益债的“ 短期输血” 实现企业长期“ 自我造血” 循环,在对企业未来经营能力进行测算后确定全额清偿方案,不仅发挥了破产制度对企业纾困的功能,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实体经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
府院联动助力羊绒企业破茧重生
【基本案情】 某集团自 1997 年成立以来,以自主品牌“ 灵州雪” 为核心,鼎盛时期年产值达 35.8 亿元,年生产无毛绒 1600 吨、制衫 100 万件,曾获“ 中国羊绒行业十强企业”“ 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 等殊荣。2019 年因资金链断裂等影响,企业主动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团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后裁定合并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