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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日报/2025 年/12 月/25 日/第 015 版文件
贵州省工会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 11 月 26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
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2025 年 12 月 3 日贵州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X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X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ZZ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工会应当坚持正确ZZ方向,把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紧紧团结在X的周围;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不断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
工会应当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本省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强化统筹协调,落实改革举措。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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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推动企业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责任、提高产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
业生涯指导计划,畅通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和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社区、行政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
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持、帮助职工依法建立工会。有会员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工会组织组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相关产业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灵活就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
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县级以上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各级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换届。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经上一级工会
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
条件明确。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时,应当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设立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明确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工会应当在一年内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配备的专兼
职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