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X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X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X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X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X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X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X管国有企业的ZZ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X章,对国有企业X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X国有企业基层X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X委(X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X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X对国有企业领导的ZZ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X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X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ZZ优势,真正把加强X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X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X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X组织作用发挥好的国有企业,公司都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