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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 年/8 月/25 日/第 008 版成果推介
父亲参与促进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杨润东 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孙鑫
家庭教育关系国之大计, 功在父母, 利在子孙。《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指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责任双主体,任一角色的缺失都可能使孩子发展受到影响。由于传统中国家庭“ 男主外、女主内” 的分工、传统父亲角色的职能固化、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自我认知不当、知识和方法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等多重原因,中国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父亲参与缺失的问题。一方面,父亲参与的缺位使得母亲在家庭教育中承担过多责任,付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女性的整体发展,也可能使其子女在人格、社会化、情感等诸多方面的成长与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得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地位式微,降低了父亲在亲子关系、家庭关系中获得情感需要的可能。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父亲的积极参与。
健全父亲参与的法律法规,规定父亲参与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显示:妇女每日照料家庭成员和做饭、清洁、日常采购等家务劳动时间为 154 分钟,约为男性的 2 倍;0—17 岁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辅导作业和接送主要由母亲承担的分别占 76.1%、67.5%
和 63.6%。
可见, 父亲参与家庭事务及家庭教育的时间远远少于母亲。 家庭教育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参与,父亲参与既是父亲在家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可是,关于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国内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而是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常常与母亲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并且对父亲参与的要求比较模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其中并没有区别或单独说明父亲和母亲各自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致使在当下的家庭环境和条件下,大多数家庭中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转嫁到母亲身上。鉴于当下父亲参与程度和质量都普遍低下的状况,一方面,亟须制定父亲参与家庭事务的专门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中补充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中,应明确规定父亲参与的权利、地位、时间、内容、方式等具体要求,如规定父亲每周或每月参与家庭教育的时间、父亲每周或每月陪伴孩子或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时间、父亲应积极参与家校(园)合作,除此之外,还应出台并落实父亲的陪产假、育婴假和护理假。
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教育生态,形成父亲参与的社会风气。父亲参与家庭教育与整个社会的家庭观念、行动,以及大众对家庭教育的认知、价值观、模式、习惯等息息相关。父亲更好地参与家庭教育,离不开一个好的家庭生态构建。首先,要打破传统“ 男主外、女主内” 的家庭观和家庭分工。父亲应回归家庭教育的教育者角色,同母亲平等享有家庭教育的权利,一起承担家庭教育的义务与责任。要让父母参与教育得到社会的肯定、认可、鼓励。其次,要建设和谐家庭。家庭和谐是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重要依托,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前者需要重点处理父亲参与和母亲参与的关系,后者要重点关注父亲参与教育和孩子受教的关系。将夫妻在家庭教育上的关系建设作为夫妻关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父亲与子女在教与学上的关系作为亲子关系关注的话题,并反过来以美好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促进和谐的家庭教育关系,从而营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