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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大操大办调查报告
自省纪委出台《关于X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市、区结合X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专项监督,很大程度扭转了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结合农村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纪问责、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大操大办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和社会背景,只有把握情与纪的平衡,在严把纪律关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风俗人情,才能使大操大办案件办理取得令人信服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基层X员干部大操大办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1、从思想上都心存侥幸。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其行使职权来看,村干部是X和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资源,其履职行为理应受到X纪国法的约束,属于准干部。但是从其身份来看,既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职员,又没有规范的福利待遇标准,其履职行为依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同时,从X纪法规适用范围来看,村干部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限,处于X纪条规适用对象的边缘,且亟待规范。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干部产生了村官不是官,X纪条规管不到等思想意识,从心理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方面认为不得出事大操大办现象在农村司空见惯,村干部家有喜事操办一下是理所当然;另一个方面认为即便出事X纪条规也鞭长莫及、奈何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