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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文明安全,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专业知识学习和专项实践训练,并原则上完成了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之后,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现场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必修环节;是工学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从三年一期开始安排,因特殊情况可以安排在其他时间进行,原则上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有半年以上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
第三条顶岗实习前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修读并考核合格,且须按照学校规定交清学费.除因学校特殊安排外,任何人不得在课程考核结束前提前顶岗实习.学生因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要求顶岗实习的,学生须提供单位接受证明(说明实习岗位,薪酬,实习时间,实习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等)以及学生家长签署的同意实习的书面意见,经系部和招就处查实确认后可以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有重修科目的以自修方式重修,返校参加重修考试合格才能具备毕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