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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在《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思考》一文中,笔者提出,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
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实现衔接要解决“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实现衔接要有办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