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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关键词:股东会,董事会,缺陷,完善一个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满足股东的最大权益。就当前而言,我国公司法应首先解决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强化股东会对董事、监事的监督;提高董事会质量;挖掘监事会的监督资源;加强董事之间和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解决经营者既缺少足够的约束机制,又缺乏足够激励机制的问题①。
我国《公司法》自生效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机制起到了“引路人”的作用,于1999年也做了一些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仍值得我们反思,以利于使《公司法》的规定更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