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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习心得] 无为而治:从制度设计入手
当一个人不与社会发生关系即独自一人时,无所谓“性本善”或“性本恶”,其任何行为都是出自“本能”,即“自利”使然。评判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只有根据这个人融入社会、与他人交往之后的表现才能辨别。如果这个人的“自利”行为损害了“公利”,可以谓之恶,损公肥私行为多了,则成了“坏人”;反之,为“公利”不惜牺牲“自利”,则谓之善,善事做多了,人们自然称之为“好人”。作为一家企业,当然希望每个员工都是好人,然而事实上不可能要求员工只为“公利”做奉献而放弃“自利”,因为“自利”是员工的“本能”。
如何做到在保证企业获得“公利”的前提下,又能满足员工的“自利”呢? 先看以下几个也许已为大家所熟悉的例子。
例一,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一千个跳伞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后来军方改变了降落伞的出厂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的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降落伞的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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