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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腐败着力点的分析与思考
腐败,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即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各种腐败现象可以归纳出,腐败行为的产生至少需要四个条件,即公共权力、个人私欲、制约失效、惩罚不力。这四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公共权力是指作用于公共领域,涉及公共事务的权力。公共权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公共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作为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工具而存在,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公共权力的行使掌握在具体的人手中,常常受到个人意志的影响,具有个人性。这种双重属性构成了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公益性要求排除个人意志,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个人性又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无法与其应对的公共利益目标完全一致,甚至可能相反。正是由于公共权力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有人认为腐败的罪魁祸首就是公共权力本身,并主张削减甚至消灭它。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我国腐败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权力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太多,正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场合太多才导致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他们认为,要对如些多的掌握公共权力都进行制约监督,所需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因此,反腐、防腐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在公共权力控制大量资源的情况下惩治腐败会带来整个社会运作的非效率和不经济。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他们主张尽量减少甚至消灭公共权力存在的场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不恰当之处,事物的本质属性可能会带来某种负作用,但作为本质属性它是没有对错好坏之分的。我们不能为了一种可能性,而消灭事物的本质属生,进而消灭事物的本身。在改革开放之前,公共权力比现在更多,腐败现象却鲜有发生。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做的是借助外界的力量,使导致事物产生负作用的可能性尽量减少。权力公有是实现正义和秩序的前提,反腐、防腐最根本的不是减少或消灭公共权力本身,而是应该考虑如何减少公共权力带来负作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