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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经验完善财务重述制度
摘要:财务重述制度在美国是比较成熟的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制度,近年来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刚刚引入财务重述制度,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在介绍美国财务重述制度的同时,建议我们国家在公司治理、证券监管和司法实践上建立配套措施,使前期差错更正的追溯重述法和以前运用的追溯调整法明显区别开来。
关键词: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财务重述制度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作了较大变动。最突出的一点是要求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新准则把追溯重述法界定为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在会计准则指南中对追溯重述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只是简单地指出,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法相同。以至于有人据此认为追溯重述法和以前的追溯调整法虽然从文字上看似不同,但从内容和会计处理的结果看无实质差别,两种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完全相同[1]。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在美国,财务报表的重述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天大的事,重述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会涉及到公司的市场价值下跌、管理层的更换和审计事务所的诉讼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因前期差错导致的财务报表重述和因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相比,是一件严重得多的事件。拟对财务重述(FinancialRestatement)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的情况作一考察,并提出完善我国财务报表重述制度的建议。
一、美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制度的规定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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