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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承销团协议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25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组成承销团发行股票有利于分散风险和提高工作效率。承销团中应有一名主承销商,如果承销团中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承销商的,可以设一家副承销商,来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公司为分销商。在实践中,一般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先选择主承销商,再由主承销商选择其他券商筹组承销团。在此存在两个合同,前者是股票发行承销协议,后者是承销团协议。前者前面已讲述过,不再赘述,而后者是主承销商与承销团的其他成员之间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