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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防治动物疫病应急办法
为确保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畜产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 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按自治区农牧厅的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