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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订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绣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
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帐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