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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确保社会ZZ稳定,结合信宜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